1980年联合国关于管制限制性贸易做法的公平原则和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09页(507字)

联合国推荐给各国政府采用的管制限制性贸易做法的规则。

1980年4月22日在联合国限制性贸易做法会议上拟定,12月5日在联合国大会通过。旨在确保限制性贸易做法不损害、不抵销因减少或消除影响世界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而得到的好处;消除可能因跨国公司或其企业的限制性贸易做法而引起的对贸易和发展的不利影响,从而最大限度地有助于国际贸易和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贸易和经济的发展。其主要内容是:(1)确认被管制的限制性贸易做法分为两大类:①垄断。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包括使用低于成本的价格消灭竞争者,订立歧视性交易条件,以合并,合资经营方式取得对其他企业的控制权,以及搭卖安排等。

②限制贸易的共谋和协议。包括规定价格的协议,串通投标的协议,划分市场的协议,分配生产定额或销售定额的协议,集体行动,如联合抵制交易、拒绝对某个进口商供货等。

(2)提出消除或有效处理限制性贸易做法的国际性措施有:各成员国为使本国立法与公平原则和规则相一致而采取共同行动,建立年度情报交流制度,在贸易发展会议内起草管制限制性贸易做法的示范法,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人员培训、咨询、财政方面的帮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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