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09页(809字)
非营利性和非政治性的促进消费者合作的国际性组织。
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荷兰5国消费者联盟于1960年4月发起成立,现有成员包括约50个国家的独立联盟以及政府供给资金的消费者委员会和家庭组织、工会以及类似团体赞助的消费者机构。总部设在荷兰海牙。其宗旨和任务是:(1)积极提倡全世界消费者自己的组织间的真诚努力和政府的努力,维护消费者的利益。(2)促进消费者商品和服务在比较性检测方面的国际合作,以及便于检验方法和计划的交流。
(3)促进消费者情报、教育和保护等所有其他方面的合作,在全世界收集和传播有关消费者法律和实践方面的情报。(4)向专门为消费者利益而工作的国家机构提供一个讲坛,在这个讲坛上它们可以对消费者问题以及可能对这些问题作出的决议进行讨论。
(5)出版刊物,传播与消费者利益有关的情报资料。(6)考虑到代表消费者的利益,与联合国及其代理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保持有效的联系。(7)通过联合国及其代理机构,和其他合适的方式,对发展中国家消费者教育和保护计划提供各种实际的援助等。各国和地区的消费者团体要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成为其会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代表消费者的利益。
(2)完全与商业的发展或党派的政治事业无关。(3)以不盈利为特征。
(4)在其出版物上不刊登商业广告。(5)以允许有选择地以获利为目的利用它们向消费者提供的情报和意见。(6)其行为和评论的自主绝不因接受了津贴而受到限制。(7)向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支付应付款项。
(8)遵守理事会可能规定的其他要求。组织机构主要有会员大会、理事会和执行委员会等。
会员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管理机构。
执行委员会负责具体执行工作。
主要出版物有《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业务通讯》(IOCU Newslltter)(月刊)、《消费者动向》(Consumer Currents)(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