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12页(555字)

调整因知识产权的取得和使用、转让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知识产权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它确认和保护的是知识劳动者对其创造性劳动所获得的智力成果的所有权,调整公民、法人、非法人单位之间因知识产权的取得和使用、转让等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知识产权既是一种人身权,又是一种财产权。知识产权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综合调整智力成果的法律,所以该法律具有综合性。由于知识产品作为一种商品可以进入世界市场流通,而且智力成果对人类社会发展所起的重大作用,各国都考虑到本国的知识产权法与国际公约及国际惯例和国际组织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问题,因而知识产权法既是国内法,又有涉外的内容。知识产权法主要是由着作权(版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三大部分组成,其中专利法和商标法又统称之为工业产权法。知识产权法的渊源,在中国主要有:(1)宪法。(2)基本法,如《民法通则》、《技术合同法》、《着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

(3)行政法规和规章,如《着作权法实施细则》、《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细则》、《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发明奖励条例》等。(4)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审判工作的实践所发布的批复、意见和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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