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的理论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391页(3068字)
对社会主义国有制企业的经营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的一种理论解释。
按照这一理论,在实践中把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通过不同形式和在不同程度上相分离,是确立国家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的正确关系,扩大企业自主权和增强企业活力的一种有效途径。
所有权是指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经营权是指对生产资料的支配权、使用权以及生产经营活动方面的其他权力。从历史上看,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归属于同一个主体,也可属于不同的主体。例如在封建社会中,就存在这样两种情况:一种是地主经营自己的土地,他让家奴们替他耕种土地,为他服役;另一种是地主将土地出租给农民,即租给自己的佃户,这样的地主自己不从事经营而只是凭借他的土地所有权向佃户收取地租,在这种情况下,所有者和经营者就不是同一个人。
又如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也存在着两种情况:一种是自己从事经营的资本家,即执行职能的资本家,另一种是自己不从事经营的资本家,即生息资本家。
旧的经济理论认为,社会主义国有制企业只能由国家统一经营,统一管理。
其理由是,国有制企业中的生产资料是国家所有的,国家作为所有者理应掌握很大的乃至完全的经营权,而政府和管理机构是国家的代表,所以政府、部门和地区机构也就应该行使控制经营权。但是实践证明,国家所有、国家经营的弊病很多,主要是权力过分集中,政企职责不分,影响了企业职工的积极性,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
对于这种弊病,过去也有所认识并采取过一些措施,但只限于调整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营企业的关系即通常所说的“条条和块块”的关系,而没有触及企业经营管理的自主权这一关键问题。
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对扩大企业自主权的紧迫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1984年中共中央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也可以适当分离。经过近几年来的实践,对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分离这一理论的认识日臻全面。
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是现代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中常见的现象。在当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随着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从事企业经营必须具备多方面的知识和才能,资本家越来越难以直接承担生产经营的管理重担,经营管理权转到了一些在生产、管理、财务、推销、法律等方面具有专业知识的专门人才手中。这些专门人才担任公司的经理及各级主管等职务,他们多数是受董事会或资本家委任和领导的被雇者,形成了所谓“经理阶层”。事实证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开,对推动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有着重大作用。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全民所有制企业归国家所有,企业不拥有所有权。但经营权则可以在国家和企业之间适当分开,企业应该而且必须拥有经营权。
其原因主要是:(1)社会主义生产是社会化大生产,专业化协作越来越发展,社会需求非常复杂而且经常变化,为数众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它们的生产规模和生产条件千差万别,任何国家机构都不可能完全了解这样复杂的情况并迅速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具体问题。(2)在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内部存在着国家、企业、经营者、劳动者四个不同层次的利益主体,如果不把这些物质利益关系同企业的具体经营权紧密地联系起来,便不利于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不利于促进生产的发展。
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分离后,企业同国家的关系会发生相应的变化。
从国家来说,它不能象过去政企职责不分时那样过多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从企业来说,就使企业拥有必要的经济责任、经济权利和经济利益。经济责任是企业必须对国家承担必要的责任。
主要是:企业不仅必须保证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资金、生产资料不受破坏和损失,而且应在合理利用这些资产时使之增殖;企业必须保证完成国家的指令性计划,并接受国家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企业必须将企业纯收入的一部分以税利形式上缴国库。企业的经济权利即经营自主权,主要包括:(1)生产计划权。凡是有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企业,在保证完成国家计划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企业的实际生产能力制定自己的生产经营计划或新产品开发计划。(2)产品购销权。
工业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的需要直接到市场采购或到产地组织原材料。本企业的产品在完成国家计划任务后可以直接到市场上推销。(3)定价权。有一部分品种企业可以根据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行定价或搞议进议出;一部分产品的价格,企业可以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实行上下浮动。
(4)资金使用权。企业有权拥有和支配自留资金,实行承包制后,企业的纯收入除按承包合同缴纳税利外,其余部分可由企业支配;(5)工资、奖金分配权。企业有权决定招工人数和用工办法,有权按照“按劳分配”和“兼顾国家、企业和个人利益”的原则决定本企业职工工资的支付办法和奖惩办法。当确定了企业对国家的经济责任和确立了企业自主经营的权利后,同时也就确定了企业的经济利益。
企业经营得好,生产发展了,赢利增加了,企业就会增强自己的实力,从而也就增强了自我改造、自我发展和自主经营的能力,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也会相应地提高。但是,如果企业经营搞不好,企业和职工个人的收入就会减少;如果企业亏损,完不成上缴税利的任务,企业要承担经济责任,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企业就要破产。
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适当分离,只是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的分离,而不是完全的绝对的分离。换言之,国有制企业本身只能拥有部分的经营权,而不能拥有完全的经营权。
首先,这是由全民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的。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全体人民,企业自身不拥有所有权。
在全民所有制这个主体内部,从根本上说所有权和经营权不能截然分开,只能适当地分离。其次,这是由国有制企业相对独立性的特点决定的。
国有制企业是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由于受到主客观条件的种种限制,它不可能掌握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和各方面的信息。同时企业也往往容易从局部利益出发来进行经济活动。
如果企业掌握了完全的经营权,其生产经营活动就会出现盲目性,难以实现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的要求。基于上述两点,作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所有者的社会主义国家,必须从全社会的整体利益出发,在总体上统筹规划,全面安排,对企业进行必要的管理和指导。
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分开,并不会改变全民所有制的性质,也不会削弱全民所有制经济。恰恰相反,它正是巩固和发展全民所有制经济的有效的管理措施,是增强企业活力的关键。那种认为只有把所有权和经营权都集中于国家手中,只有把企业的一切生产活动都置于国家管辖之下,才算得上是巩固了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观点是错误的。
进行经济体制改革,首先要破除这种错误观念。
把企业具有经营自主权看作是巩固和发展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关键,这是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理论乃至整个社会主义的经济理论的一大发展。
根据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分离的理论,我国大部分的大中型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了各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而小型全民所有制企业则实行了租赁经营制,同时进行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股份制的试点。
不论承包责任制或租赁制,全民所有制企业仍由国家拥有所有权,但这些企业的经营权则由承包者或租赁者行使。不论哪一种形式的企业经营责任制,都是经营权问题上的一种比较大的改革。
但这种改革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