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工业产权国际同盟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14页(856字)

亦称“巴黎同盟”。

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合作组织。1883年3月在巴黎成立。其宗旨和任务是:寻求和发展对工业产权(主要是指商标、设计及发明专利权)的国际保护措施,并采取切实有效的协作行动。成员有92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包括阿尔及利亚、埃及、肯尼亚、赞比亚、阿根廷、巴西、古巴、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尼西亚、日本、韩国、菲律宾、法国、意大利、德国、罗尼亚、俄罗斯、英国等。

总部设在日内瓦。组织机构有执行委员会、处理各类专门问题的大使级会议,以及与保护文学与艺术作品国际同盟(即伯尔尼公约)共同组成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协调委员会。

主要活动是组织各类专家及大使级会议,研究并草签有关保护工业产权的政府间协定。至今共达成以下13项特别协定或条约:《制止商品产地的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1891年4月)、《关于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1891年4月)、《关于工业设计国际登记的海牙协定》(1925年11月)、《关于为商标注册目的而进行国际货物及服务分类的尼斯协定》(1957年6月)、《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1958年10月)、《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1968年10月)、《专利合作条约》(1970年6月)、《国际专利分类协定》(1971年3月)、《商标注册条约》(1973年6月)、《建立商标中图形成分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1973年6月)、《铅字字样保护及其国际登记维也纳协定》(1973年6月)、《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公约》(1977年4月)、《科学发现国际登记日内瓦条约》(1978年3月)。

主要出版物有《工业产权》(Industrial Property)(月刊)、《国际设计公报》(International Designs Bulletin)(月刊)、《发展中国家发明法雏型》(Model Law for Developing Countries on Inven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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