戏剧-音乐作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20页(367字)

配有音乐的戏剧作品和歌剧作品。

国际着作权界的一个术语。如中国的京剧和歌剧等。戏剧-音乐作品可以视为一种综合作品,既有完整的戏剧内容,也有完整的音乐作品,两者合二为一。它作为一个整体,受着作权法保护,同时其中每种作品单独使用,也受着作权法保护。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除规定有戏剧作品外,还将音乐和戏剧作品结合而形成的作品称为戏剧-音乐作品。《伯尔尼公约》既列举了戏剧作品、音乐作品,也列举了戏剧-音乐作品这一客体。

该公约第11条规定:“(一)戏剧、戏剧-音乐及音乐作品的作者,享有专有权以授权:1.以任何方法或方式公演其作品;2.将其作品的演出向公众作任何传播。(二)戏剧或戏剧-音乐作品的作者在其原作的保护期内,对作品的译本享有同样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未列举戏剧-音乐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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