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蹈作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20页(428字)

将富于美感的一组连续动作、姿势编在一起供人跳舞的构图作品。

即指以图象、文字或符号记录下来的指导舞蹈动作的设计图谱。而且,着作权法中的舞蹈作品,是专门为了让观众欣赏而创作的,作品中蕴含了作者的个性,有情节、风格、结构和思想的表达方式,具备受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条件。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规定,舞蹈作品受着作权法保护,但也有一些国家着作权法规定舞蹈必须以一种适宜的形式固定下来,才能给予保护,如舞蹈记谱法。

对舞蹈作品的保护,并不能限制其他人对演员动作的模仿,只能禁止他人复制整个舞蹈的设计。各国着作权法一般只保护各个构成作品的部分,如舞谱、音乐、美术设计等,而对整台舞蹈(包括设计、演员表演以及其他对舞蹈演出不可缺少的布景、道具、服装、灯光、音乐等)的保护,还缺少明显的界限和规定。也有把舞蹈的演出,作为演艺作品加以保护的。

中国着作权法并不以作品固定为必要条件,因此没有以固定形式存在的舞蹈作品也受着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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