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作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22页(723字)
作者为完成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在一些国家是作为雇佣作品对待的,如美国着作权法没有职务作品的规定,只有政府作品和雇佣作品的概念。职务作品有两个特征:(1)创作作品的目的是为了完成作者所在单位的工作任务,作者和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按期按质完成作品,是作者的职责。(2)直接创作作品的作者与下达创作任务的单位之间有从属关系。各国着作权法对职务作品的着作权归属规定各异,大致有如下几点:(1)归作者所在单位或雇主所有。(2)归作者享有。(3)原则上归作者享有,但作者所在单位在其工作范围内,以及国家在某些情况下,都可以代替行使着作权。如俄罗斯的着作权法,规定职务作品的着作权属于作者,但单位有权为了本职工作使用。
(4)由雇主和作者共有。如巴西规定,为履行职责或根据雇佣合同或劳务合同而创作的作品,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着作权一般属雇主和作者共有。
关于职务作品的着作权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16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着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着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技术、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约定着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