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25页(360字)

着作权人享有的将其作品用语言文字进行阐释和注解的权利。

属于演绎权范畴。注释又称注解,是对某一作品中的文字、语句、引文出处等所作的解释,包括古籍的今译、集解等。注释他人的作品,是对他人作品的一种使用,须事先征得着作权人的同意,出版后需支付报酬。

但对超过着作权保护期的古典作品和其他作品,注释人可不经许可,也没有向作者继承人支付报酬的义务。注释人的注解,必须忠实原作的原意。注释歪曲了原作的原意,是侵犯原着作权人精神权利的行为。

注释本的着作权属于注释者。但他人仍可进行同样的独立的注释工作。

注释本的内容除了注释部分外,一般还包括被注释的原文。要区分这两部分所代表的权利。

注释人只对自己所作的注释享有着作权,对被注释的原文不享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确认了这一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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