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25页(309字)

着作权人享有的对已完成的作品,根据特定要求进行增删、组合、编排等创造性编纂而成集体作品的权利。

如报刊、丛书、辞典、百科全书等就是编辑者行使编辑权的成果。对他人作品进行编辑,须经被编辑作品着作权人的许可,并不得损害原作品的着作权。这种许可的方式因情况不同而异。对于辞典、教材、资料汇编、选集等非定期出版物,编辑者应通过书面合同取得着作权人的许可。

对于报刊这种定期出版物,通常认为只要作者向报刊投稿,就是作者同意报刊刊登他的作品。编辑作品的着作权是对整部编辑作品而言的,而编辑作品中可单独使用的作品的着作权,归作品原着作权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确认了这一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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