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25页(615字)

亦称“公演权”、“演出权”、“上演权”。

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人将作品以声音、动作等形象表演出来,在公众中传播的权利。只有可表演的作品之着作权人,才能将其作品如音乐作品、戏剧作品通过表演而获得该权利,而科技论文、绘画作品等着作权人却很难获得该项权利。

表演权具体包括:(1)许可权。着作权人对其作品允许他人进行表演(如朗诵、演唱、跳舞、演出戏剧等)的权利。他人未获着作权人的许可,不得将其未发表的作品进行表演。(2)获酬权。

他人经允许而取得某作品的表演权时,应向着作权人交纳一定的费用,着作权人有获得报酬的权利。报酬的具体数额由双方商定,并体现于书面合同中。

(3)禁止权。

着作权人对其未发表的作品,有禁止他人表演的权利,对虽已发表但已公开声明不得表演的作品也有禁止权,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表演该作品。在国外,表演权的行使,一般由“表演权协会”代表着作权人行使。为解决因行使或侵犯表演权而引起的争端,一些英联邦国家还专门设立了“表演权法庭”或专门的准司法机构来处理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此类着作权纠纷案件。表演权与着作权受保护的期限一样,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规定,表演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在保护期内其表演权可依法继承。表演权与表演者权有区别。表演者获得表演权许可后进行实际表演,才具有许可他人将其表演实况转播或进行录音、录像和获取适当报酬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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