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25页(403字)

着作权人享有的将一种语言文字作品译成另一种语言文字作品的权利。

着作权人有权决定他的作品被译成何种语言出版。属于演绎权范畴。他人行使作品翻译权,须事先取得作者的授权并支付报酬。

但个人为了学习研究,可自由翻译他人的作品,不必取得许可,也不必付酬,如要发表,须经原作着作权人的许可。翻译作品一般只涉及文字作品、口述作品和与文字作品、口述作品有关的作品,如电影作品等。美术作品、不带词的音乐作品、摄影作品等不涉及翻译权问题。

翻译是新的创作,世界各国着作权法和国际着作权公约均规定,译文的着作权属译者。但译者不得损害原作者的着作权。

如将一本文学作品的译作改编成电影剧本,就应征得原作者的同意,译者不得擅自授权他人改编。

使用翻译作品的出版者或单位,不仅要对译者支付报酬,也要向原作者支付报酬,除非译者同原作者或使用者另有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确认了这一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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