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放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25页(343字)

亦称“广播权”。

着作权人通过有线或无线电台、电视台传播其作品的权利。作为着作权人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绝大多数国家都给予保护。

1961年10月26日在罗签订的《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者与广播组织罗马公约》规定“广播指供公众接收的声音或图像与声音的无线电传播”。实际上,对广播权实施法律保护的国家,都把有线广播、电缆电线广播和卫星广播列入广播的范围之内。通过一定的传播媒体传播作品,是它与表演的区别。未经权利人许可而擅自播放他人的作品,即构成侵权,但各国对播放权也有相应的限制,如已通过新闻媒界播放的社论、评论员文章等,他人可再次播放而无须取得许可;非营业性播放已出版的作品,可不经着作权人的同意,不支付报酬。播放权的保护期限与着作权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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