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者权
书籍:国际贸易法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26页(457字)
表演者对其表演或演奏的节目所享有的权利。
属于邻接权范畴。主要包括:要求其表演身份得到尊重的权利,保护其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许可他人为盈利目的录音录像、现场直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表演者权不同于表演权。
表演权属于着作权,是作者享有的权利,包括朗诵权、演出权等。
表演权主体是被表演作品的作者,如词曲作者。表演权的客体是被表演的作品,如乐谱、曲谱。而表演者权属于邻接权,是传播作品的表演者所享有的,其客体就是“表演”本身。保护表演者权的国际公约主要是《罗马公约》。
《罗马公约》对表演者的定义是:进行演出、歌唱、背诵、朗读、演奏或以其他方式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演员、歌唱演员、音乐演奏者、舞蹈演员及其他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规定,表演者不仅指个别演员,也指表演单位。并规定表演者有如下权利:(1)表明表演者身份。(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4)许可他人为营利目的录音录像并取得报酬。前两项是表演者的人身权利,后两项是表演者的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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