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作权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26页(482字)

亦称“着作权主体”。

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拥有着作权的人。包括四类:(1)作者。

即着作人。非职务创作的作品,创作人就是作者。

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2)着作权继承人。

公民作为作者的合法继承人,依法可继承作品着作权中的财产权。(3)接受着作权转让或赠与的人。作者以外的公民可通过依法约定的形式有偿地取得着作权,也可以通过受赠的形式无偿地取得着作权。

(4)国家。国家接受公民的赠与,或为国家安全、民族利益、国家荣誉而征购某一作品,由国家充当着作权人;对具有重大影响的作品,当失去保护期后将着作权中的财产权收归国有,或作品着作权受法律保护期内没有承受权利义务主体时,由国家充当着作权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都可以成为着作权人,外国人首次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作品,该外国作者也可以成为中国的着作权人。

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合作作品,着作权归合作作者共有,但合作者之间另有协议者除外。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