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作权的限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27页(1001字)

依法对着作权人的权利进行的必要限制。

主要是对财产权的限制。其目的在于扩大作品的社会利用,防止作品被少数人垄断,平衡作者权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着作权的限制首先表现在着作权保护期限上。各个国家对着作权的保护期都是有限的。这个期限是法律对作品着作权有效性认可的时限。其次,着作权的限制还表现在对作者专有权行使的限制上,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强制许可使用等制度。

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定范围内,他人使用着作权人的作品可不经其许可也不用支付报酬。它是着作权限制的主要方式。法定许可使用是指法律规定特定情况下使用着作权人的作品,可以不经其同意,但须付酬。

法定许可使用当然是有偿的,而合理使用是免费的。强制许可使用是指经主管当局批准,使用者可以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但应付酬。在当事人双方没有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主管当局确定补偿数额。

它和法定许可使用的区别在于:强制许可使用只面向申请并获批准的使用者,只能由主管当局授予;而法定许可使用是面向全社会任何人,由法律授予而无须事先申请。此外,还有国家征收着作权、公共秩序保留等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情形,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不向其付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着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