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作品国际登记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35页(252字)

关于对视听作品实施保护的程序性条约。

1989年4月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在一次日内瓦召开的外交大会上缔结,有13个国家在条约上签字,条约随即生效。条约规定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建立一个“视听作品登记国际局”,成员国可将本国自然人或法人拥有版权的视听作品,以书面形式声明并在国际局加以登记。除非有人举证证明其声明不实,各成员国均有义务保证已作出声明并登记的作品不受侵犯,同时有义务在发现侵权复制品时,采取扣押等措施,制裁侵权者,并应当使权利人得到应有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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