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计算机软件示范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37页(640字)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各国在制定本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法律时参考选用的一组法律条文。

于1978年颁布,共9条。示范法兼具专利法、合同法、版权法、商业秘密法等保护方式。

主要内容是:(1)计算机软件包括程序、程序说明与程序使用指导三项内容,并对其各自下了定义。

(2)对受保护对象的唯一实质要求是独创性,并专门指出并不要求受保护对象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实质条件。

(3)没有把注册或者备案作为软件取得法律保护的条件,只要软件编制完成,软件所有人就享有软件专有权。(4)软件专有权包括:①在软件发表前,有权禁止他人公布软件或为公布它创造条件。

②在软件发表前,有权禁止他人取得、保存或复制有关的软件产品。③在任何情况下,均有权禁止他人采取任何方式复印或录制有关软件。

④有权禁止他人利用受保护程序制作相同或相似的新程序、新说明。⑤有权禁止他人利用受保护程序说明制作相同的或者相似的新说明。⑥有权禁止他人在计算机中使用上述③至⑤情况下制作的程序或程序说明,或把它们储存在计算机中。⑦有权禁止他人为出售、出租、进出口或发放许可证等目的而提供或存放上述③至⑤情况下制作的任何软件。

⑧有权禁止他人为出售、出租、进出口或发放许可证等目的而提供或存放用来非法储存或复制有关软件的工具、设备。任何非软件所有人违反上述8项中任何一项,均构成侵权。但在临时通过软件所有人的国家领土的交通工具上使用的有关软件,不以侵权论处。(5)保护的有效期为20年至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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