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36页(1089字)
中国调整因国家保护计算机软件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行政法规。
国务院1991年6月4日发布,10月1日施行。计算机软件是知识形态的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由于它极易被复制,使软件开发者的利益很难得到保障。因此,保护计算机软件不受非法侵害,成了促进计算机软件产业发展的重要立法问题。
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人的利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流通,促进计算机应用事业的发展,国务院发布了条例。条例共5章40条。主要内容是:(1)总则。
明确规定了条例中若干关键用语的含义,以及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的取得。条例所称的“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计算机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进行开发工作,提供工作条件以完成计算机软件开发,并对该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完成计算机软件开发,并对该软件承担责任的公民。
“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人”是指按条例的规定,对计算机软件享有着作权的单位和公民。
中国公民和单位对其所开发的计算机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不论在何地发表,均依照条例享有着作权。外国人的计算机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条例享有着作权。
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软件,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着作权,受条例保护。国务院授权的计算机软件登记管理机构主管全国软件的登记工作。(2)计算机软件着作权。计算机软件着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
但两个以上单位、公民合作开发、受他人委托开发、由上级单位或者政府部门下达任务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其着作权的归属由合同约定或遵守条例的专门规定。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转让权等。着作权的保护期为25年,期满可续展,但最长不超过50年。软件开发者的开发者身份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3)计算机软件的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后发表的软件,可向计算机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申请,登记获准之后,由计算机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发放登记证明文件,并向社会公告。办理登记,是根据条例提出计算机软件权利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计算机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计算机软件着作权有效或者登记申请文件中所述事实确实的初步证明。
(4)法律责任。违反条例规定,侵犯他人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的,行为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国家计算机软件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侵权纠纷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