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先发明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40页(369字)

“专利先申请原则”的对称。

两个或两个以上专利申请人,就同一内容的发明创造分别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时,专利权将授予能够证明最先完成发明的人的一项法律原则。采取该原则的国家,其专利机关只承认发明完成的时间先后,而不问申请时间的先后。实行专利先发明原则,可以有效地保护发明人的利益。但该原则的实行,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1)不利于促使发明人尽早公开其发明的内容。

(2)增加专利局认定先发明人的手续及麻烦。(3)已取得的专利权不稳定,有可能产生专利权归属的纠纷。

目前只有美国等少数国家采取这一原则。有的学者综合考虑到先发明原则和先申请原则各有利弊,为了申请审查的简便和有利于保护发明人的利益,提出先申请原则和先发明原则相结合,即不同日申请的,采取先申请原则;同日申请的,采取先发明原则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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