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优先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40页(634字)

申请人就同一专利申请向本国申请专利之后,在一定时间内又向国外提出专利申请的,以第一次在本国提出申请的日期为在国外的申请日之优于他人的权利。

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成员国的专利申请人,在向一个成员国提出专利申请后的12个月内(工业品外观设计为6个月),若再向其他成员国就同一发明提出申请,他将享有先于其他申请人的权利。在优先权有效期内,任何公开发明的行为,均不影响在其他成员国申请专利之新颖性。取得优先权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包括:(1)申请人必须是同一人或其合法继受人(2)申请人必须是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或永久定居者。

(3)申请的必须是同一项发明。

(4)申请人必须提出优先权声明并经认证。(5)在规定的优先权期限内提出专利的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9条和第30条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认为未要求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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