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异议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43页(622字)

专利局在接受专利申请后,在授权之前或之后的一定时间,允许社会上任何人对该专利申请提出否定意见的一种审查制度。

通过异议审查,可以广泛征求社会公众对专利申请的评价,弥补审查员审查中存在的不足,及时发现问题,对保征审查质量,减少专利授予后的纠纷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一般地,许多国家都将之与早期公开延期审查制度相结合。提出异议的时间,各国规定不同,有四种情况:(1)发明专利申请满18个月公布以后、实质审查以前。

(2)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后。

(3)专利局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公告后。(4)专利局授予专利权以后。以前,中国采取第三种方法进行异议审查,无论发明、实用新型还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自公告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认为该申请依照专利法规定不应当授予专利权的,都可以向专利局提出异议。据1992年9月4日第7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将审查公告后的异议程序改为授权后的异议。

第41条修改为:“自专利局公告授于专利权之日起6个月内,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局撤销该专利权”。

异议的提出必须是书面的,并且应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理由应当是专利法规定不应授于专利权的内容。异议提出后异议人因为某种原因而提出放弃或撤回,不影响对该异议的正常审理。对已过了异议期的,异议人不得再提出撤销该专利权的异议,但可依法提出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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