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公开延期审查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43页(482字)

简称“请求审查制”。

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后,对该申请案进行形式审查,并将合格的申请案公开,在规定的期限内由申请人提出实质性审查的请求,专利局再依此对申请案进行实质审查的一种专利审查制度。该制度于1963年由荷兰率先采用,以后为许多国家所效仿。

该制度使发明及时地公布于众,促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又为专利申请人提供一段时间权衡是否必要申请实质审查及对申请案进行修改、变更,专利局也可摆脱不必要的审查工作以提高工作效率。

但该制度又延长了专利审查的时间,使申请人的权利长期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从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另外,专利局认为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自行对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目前世界上除中国外,荷兰、日本、德国以及《专利合作公约》、《欧洲专利公约》等成员国均采用这种专利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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