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登记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42页(459字)

“专利申请审查制”的对称。

亦称“形式审查制”或“不审查制”。专利局对专利申请只进行形式上的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内容的审查,如果形式审查符合要求,即给予登记,授予专利权的一种专利审查制度。1844年法国最先采用这种制度,之后,比利时、卢森堡、摩纳哥、冰岛、意大利、希腊、西班牙、葡萄牙、阿尔及利亚、摩洛哥、突尼斯、埃及、土耳其、黎巴嫩、伊朗、叙利亚、玻利维亚、海地、巴拿、秘鲁、乌拉圭、委内瑞拉以及法语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各成员国等也相继采用。

实行该制度,只对申请文件是否交全、文件格式及填写是否符合要求、申请费是否缴交等作初步的审查即可,费用较低,审查时间短,手续简便。

但在实施过程中,又存在着批准授予专利权的专利技术水平不高,容易产生纠纷等问题。因而一些国家吸取该制度的长处,同时设法对其不足予以弥补。

如意大利,还要审查其发明是否具有工业实用性,发明实质在说明中是否公开得充分,名称与内容是否一致等等。法国于1968年对专利法作了修改,在形式审查后增加了文献报告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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