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审查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42页(563字)

“专利申请登记制”的对称。

亦称“实质审查制”。专利局不仅对申请文件是否符合形式要求进行审核,而且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成果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全面审查,依法对专利申请是否授予专利权作出决定的一种审查制度。1836年美国专利局最早采取这种审查制度。

经这种审查制度而授予的专利,专利质量较高,能减少专利权争议和诉讼。

因而,世界上除了采取登记制和文献报告制的国家外,大多数国家专利法都规定采取这种审查制度。但该制度又存在审批工作量大、费时、费力等问题。

审查制分为即时审查制和延期审查制两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35条规定,中国实行审查制,并按以下内容进行审查:(1)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属专利法所保护的发明。

(2)申请的发明有无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

(3)申请的发明是否具有授予专利权的“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条件。(4)各种专利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要求。(5)是否符合“一件发明、一件申请”之要求。

(6)修改或分案是否超过原申请范围。(7)申请人是否有权提出申请。

(8)申请人的优先权是否成立,等等。经实质审查,专利局认为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作出驳回的决定;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发给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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