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专利代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46页(402字)

具有涉外因素的专利事务代理。

包括外国人、外国企业及外国其他组织向中国申请专利、办理有关专利事务,或中国的个人或单位向外国申请专利、办理有关专利事务的代理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涉外专利代理是强制性的。中国人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必须先在国内申请专利,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向国外申请专利请求书”,获准后持同意的通知书委托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涉外专利代理。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的,限于其所属国与中国签有协议,或其所属国和中国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依照互惠原则。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中国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目前,国务院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有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代理部、上海专利事务所、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永新专利代理有限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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