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造性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46页(986字)

亦称“先进性”、“进步性”、“非显而易见性”、“创新性”、“独创性”、“实质性特点”、“发明高度’、“发明水平”、“创造性步骤”、“创造性活动”。

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成果与现有技术相比,在技术特性、技术效果、技术性能等方面又超过了现有技术的一种实质特点。创造性是判断一项发明是否具有专利性的重要标准。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如果对任何微小改进的技术都授予专利的话,非但不能促进科技的进步,反而会对科技发展有所束缚。创造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各国的专利法在以下三方面作出规定:(1)判断创造性的时间标准。

因为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一项发明创造今天具有创造性,而到了明天则不一定再有创造性了。各国专利法在时间上规定不尽相同,有的以完成发明创造的日期为标准;有的以申请日为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规定,创造性的日期判断标准是申请日,即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2)判断创造性的人员标准。

由谁来判断该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是一个关键问题,没有专业知识的人员难以判断,而该行业的高级技术人员的要求又会太高。

很多国家都将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作为判断创造性的人员标准。即只要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能直接从现有技术中得出构成该发明创造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都认为具有实质性创造的特点。所谓的“普通技术人员”,一般可以理解为该发明创造所属领域中,具有中等技术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如:工程师、助研、讲师、经济师等。

(3)判断创造性的技术标准。对于技术标准,各国有各国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为:“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的进步”。为了尽量减少审查员、专家和法官的个人主观、经验和学识等因素的影响,许多国家在多年的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一些判断是否具有发明创造性的实用规则:(1)“首创性的”解决方案或称为“开拓性”的发明创造。指一种全新的技术方案的出现,无论是该技术构思、手段还是效果,与现有技术相比,是一种前所未有的新技术领域。(2)发明解决了人们长期渴望解决而又无法解决的技术难题,或满足了人们长期所渴望的需要。(3)克服了技术偏见,为该技术领域的研究与发展开辟了新的途径。

(4)取得了预想不到的技术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对创造性这一条件,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作了规定,为审查专利申请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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