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颖性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46页(696字)

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依法所具备前所未有、未被公众所知道、未公开使用过的属性。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取得专利权的必要条件之一。在专利申请之前,该技术成果不是已知技术的组成部分,未被他人知晓和使用。早在1624年英国的《垄断法》就规定:一项发明必须是新的才能取得独占权。各国的专利法都把新颖性作为取得专利权的首要条件,并从以下4个方面作出规定:(1)判断新颖性的技术标准是现有技术。

即以现有技术来衡量申请专利的技术是否新颖。(2)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以先申请原则和先发明原则的不同有不同的标准:美国以发明完成的时间为标准;大多数国家,包括中国专利法规定,都是以申请日为标准。

(3)判断新颖性的地域标准。目前有3种标准:①世界范围内的绝对标准,要求在世界的范围内未被公知公用。

②本国内的相对新颖性标准,只要求在本国范围内未被公知公用。③混合新颖性标准,要求在出版物的公开采取世界新颖性标准,对其他方式的公开采用本国新颖性标准。(4)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有的国家规定在特定情况下,一项发明在申请日前一定时间内(日本为6个月,美国为1年)虽被公开过,但只要在该期限内提出专利申请,仍不失去新颖性;还有的国家规定,在官方承认的展览会上展出过的,在一定的时间内(奥地利为3个月,法国为6个月)提出申请的仍不失去新颖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凡有以下情况的,不丧失新颖性:(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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