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47页(547字)

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际上,发明是发明人设想出来的,付诸实践能解决技术领域的问题的一项思想。发明可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

产品发明包括制造品的发明、材料物品的发明、具有特定用途产品的发明。方法发明包括制造产品的方法发明、使用产品的方法发明、测量方法的发明、通讯方法的发明等。

但一项发明要获得专利,须具备以下条件:(1)发明是对自然规律的利用。存在于自然界的规律本身不能成为发明,但发明必须是利用客观规律解决某一技术领域内特定课题的技术方案。

自然规律是客观存在的,人们只有发现它后才能更好地加以利用。因此,发现某种自然规律,对人们尚未知道的事物进行揭示,不能获得专利,而有效地利用该规律的技术方案则是发明。

(2)发明是对特定技术领域问题的技术解决方案,即该技术是有针对性的。

(3)发明应具有很高的水平。衡量一项发明达到什么样的水平,主要看有没有创造性,能在原有的技术上向前迈进并超过现有的技术水平,就是有创造性。(4)该技术方案可以实施,并能产生积极的效果。

可实施是指能在工业生产中反复地实施,如果是产品发明,则能够重复地制造出来;如果是方法发明,则能够在工业中使用。产生积极的效果主要是指能产生积极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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