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47页(662字)

“非职务发明”的对称。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在中国,判断一项发明是否职务发明,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只要符合其中之一者,就是职务发明:(1)发明人在其本职工作中所做出的发明。根据发明人的身份和其工作性质、业务范围为标准,发明人完成组织安排的本职工作任务所作的发明,或完成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而完成的发明,都是职务发明。(2)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

发明人尽管不是在本职工作中,也不是为完成单位交付的任务,但在工作时间或业余时间利用本单位或其他单位的仪器、设备、资金、保密的信息资料或其他物质条件、人员的帮助,而且这些物质条件起到了主要的或决定性的作用。这样的发明属职务发明。(3)离开原工作岗位后一年内所作出的与原工作任务有关的发明。发明是一项长期、复杂的智力活动,即使是退休、离休、调离、辞职等原因而离开了原来的工作岗位,但很有可能在完成本职工作期间已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条件进行发明。

为调整发明人和单位之间的关系,作出这样的规定是较为切合实际的。职务发明成果的归属,目前世界上各国的规定不一:(1)规定可由雇主与发明人签订的合同来确定。(2)规定专利权由发明人享有,但雇主有非独占的使用权。(3)规定专利权由发明人与雇主共享。

(4)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发明人所在单位或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属单位,专利权归单位或国家所有。

上一篇:发明 下一篇:方法发明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