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专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52页(712字)

对植物新品种,经申请后授予的专利。

植物品种的繁殖有自然生长、人工培育、无性繁殖三大途径。植物品种是自然生长的,不是人类发明创造活动的结果。所以,除少数国家外,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都规定植物品种不属于专利法的保护对象。

为了对动物、植物新品种给予保护,1961年一些国家成立了保护动植物新品种联盟,签订了《保护动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公约规定具有显着性、均一性和稳定性的植物新品种可以采用特别证书(如植物品种保护证书)加以保护。在商业上销售他人繁殖的新品种植物时,必须征得权利人的同意。

20世纪70年代以来发展的遗传工程,产生了以遗传基因组成物种变异的新性质基因、异种细胞的融合技术、试管繁殖技术、体外活性触媒酶等生物反应技术来生产动植物新品种的方法。这为要求给予植物新品种专利保护提供了依据。

目前有美国、韩国、匈牙利等少数国家的专利法规定可以给予植物新品种专利保护。

美国专利法规定,人为利用无性繁殖培育出任何独特而新颖的植物品种,包括培植出的变形芽、变种、杂交种及新发现的种子苗(由块茎繁殖的植物和在非栽培状态下发现的植物除外),可以按照专利法的规定要求取得对该植物新品种的专利权。

植物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用无性繁殖(不用种子,而用插条、接枝、压条、芽接等)方法繁殖该植物,或出售、使用该方法繁殖的植物。韩国的专利法的规定大致也是如此,1990年9月1日修改生效的专利法规定,不但块茎、块根和鳞茎等无性繁殖的植物品种可以获得专利保护,而且有性繁殖的植物品种也可以获得专利保护。

中国对植物新品种不给予专利法保护,但生产、培育植物新品种的方法可以用方法发明的形式取得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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