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合作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59页(920字)

简化国际专利申请手续,建立统一的标准和程序的国际公约。

1970年6月19日在华盛顿缔结,1979年和1984年两次修订,1978年生效。至1991年4月已有成员国46个。条约为巴黎公约下面的一个专利协定,参加国必须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

条约分8章69条,大大简化了国际专利申请的手续,省去了对发明进行检索的程序。条约规定成员国国民或居民、经准许的其他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或居民,都可以通过一件国际专利申请,完成全部或几个条约成员国申请专利的手续,不用在逐个国家重复履行申请手续。其程序为:(1)申请通常提交到申请人所属国家的专利局(受理局),受理局检查申请是否符合形式要求,然后分别送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和条约缔约国指定的任何一个国际检索机构。

检索机构仅对该国际申请的发明的新颖性进行检索,作成检索报告后分别寄交申请人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2)申请人收到检索报告后,在公约规定的期限内享有一次修订国际专利申请(包括请求保护的权限和国家)的机会。

申请人也可以就其发明是否有必要提交国际初审单位(即条约项下的国际检索机构)进行实质性审查作出选择。(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自该国际申请优先权日起18个月后公布该国际申请,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提前公布。(4)申请人可以自优先权日起20个月内确定申请专利保护的国家,向要求保护的国家指定国的专利局提供国际申请的抄本和各有关国规定的译文文本,在指定国委托专利代理人,向指定国的专利局缴纳规定的手续费。(5)各指定国的专利局则应自该国际申请优先权日起20个月后,根据本国专利法的规定对该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授予其本国专利。

条约还规定,申请人的申请优先权期限可以延长至20个月,要求实质性审查时,优先权期限可以延长至25个月。国际初审单位是欧洲专利局,澳大利亚、奥地利和英国专利局,日本特许厅及俄罗斯国家发明与发现委员会。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代替各成员国统一办理申请、登记、检索、审查和出版公布等工作。1994年1月1日,中国正式成为《专利合作条约》的成员国,中国专利局同时成为其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中文成为条约的工作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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