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特许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59页(880字)

日本调整确认发明创造以专利,转让和利用专利发明创造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

1885年日本颁布《专卖特许条例》,1899年修订为《特许法》。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特许法多次修订,从1947年至1978年修订了22次,以博采众国之长。日本于1978年加入《专利合作条约》,在特许法中增加了有关国际申请的条款,并一直沿用至今。此外,日本还于1959年颁布、1978年修订了《实用新型法》与《意匠法》,即外观设计法。特许法的主要内容是:(1)保护对象为发明专利、增补专利和实用新型。当一项专利申请达不到要求条件时,可改为申请实用新型,也可就一项发明直接申请实用新型。

(2)保护范围广泛,对食品、饮料、药品及其合成的方法和化学物质等技术领域均授予专利。对有碍公共秩序或者道德风尚或者对公共卫生有害的发明,以核裂变方法制造物质的发明等,则不给予保护。

(3)取得专利的条件,为实用性、创造性和新颖性。

要求优先权者,必须自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提出申请。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提交原申请副本。(4)主要实行早期公开、请求审查制度。

申请案只有提出请求,才对其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查请求书将予以公告,请求不能撤回。发明请求审查的期限为7年,实用新型请求审查的期限为4年。在规定期限内不请求审查的视为撤回申请。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公告,允许任何人自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异议。(5)保护期限。

发明专利的保护期自公告日起15年,或自申请日起不超过20年;实用新型为自公告日起10年,或自申请日起不超过15年。(6)凡下列情况给予强制许可:①取得专利权的发明连续3年未在日本充分实施,并且从申请日起已超过4年的。

②从属专利所有人对在先的主专利提出要求强制许可的,反之亦然。③为公众利益需要的。要求实施专利的人应向特许厅提出申请,经批准才能获得这种实施,并应向专利权人支付报酬。(7)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视其情况应负民事和刑事责任。

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专利权人可向侵权人要求赔偿因其侵权所受的损失。对专利侵权罪处5年以下的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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