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国际分类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60页(406字)

关于对专利进行国际分类的国际协定。

1971年3月24日在法国斯特拉斯堡签订,1975年正式生效。共17条。该国际分类法每5年修订一次,现在使用的是1990年1月1日生效的第5版。参加协定的国家必须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截止1989年底,成员国有27个。而采用该分类的国家已超过40个。中国没有加入协定,但在专利文件上也采用该分类。制定协定的目的是:建立一种有效的检索工具,提供一种有秩序的、便于查找的排列文献的方法,用于评价各个领域的技术发展状况。

协定的行政管理工作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负责。

各缔约国有权参加修订国际分类法委员会,并保证本国在专利管理上使用国际分类法。

协定把专利技术分为8个部,20个分部,118个大类,617个小类,约5.4万个细目。每个组都有一个由阿拉伯数字和拉丁字母组成的分类号。

分类号经各国专利局确定后,标在每一份申请文件和每一份专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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