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局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61页(353字)

根据1978年开始生效实施的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定,在欧洲专利公约行政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下所设立的机构。

其宗旨在于直接负责受理专利申请和其他业务工作。欧洲专利局依据公约授权审批欧洲专利,在申请人所指定的成员国内,具有与该国国家专利局审批的专利具有同等效力;如有侵权案件,则按各国国家专利法处理。

欧洲专利局与其成员国的国家专利局是并存的,可以任凭申请人选择。申请案可以向设在慕尼黑的“欧洲专利局”总局提交,也可以向设在海牙的分局提交,还可以通过公约成员国的专利局提交。欧洲专利局采用英、法、德3种语言,申请人有较大的选择使用一种语言的自由,从而也减少了以不同语言申请的费用。欧洲专利局采用检索与审查分开进行的程序,有利于与国际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的协调,方便了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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