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61页(437字)

欧洲国家统一管理跨国专利,简化专利申请手续的公约。

1973年在德国慕尼黑缔结,1977年10月7日生效。参加公约的必须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至1990年1月1日,已有成员国14个。

按照公约,第一次建立了统一管理跨国专利的欧洲专利局,总局设在慕尼黑,在荷兰海牙和德国各设立一个分局,两个分局主要负责对欧洲专利申请案的初审程序和新颖性检索。公约为各成员国规定了一个统一的授予专利的程序。一次申请并获得的欧洲专利,可以同时在公约的所有成员国中生效。

也可以按申请人的指定,只在某几个成员国中生效。从而大大简化了专利申请人在公约成员国内提出的专利申请程序。

公约规定,目前只办理发明专利的申请,不办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其保护的期限为20年。

在审查程序上实行“早期公开,请求审查”的制度。专利申请可以直接向欧洲专利总局提交,也可以向分局提交,还可以通过公约成员国的专利局提交,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欧洲专利代理人协会的律师代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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