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63页(762字)

调整因商标的注册、使用、管理及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标作为一种财产,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始于资本主义初期。法国1803年颁布的《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法律》,是世界上最早的商标法。

19世纪中叶后,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先后制定和公布了商标法。到20世纪90年代全世界已有150多个国家实行了商标法律制度。

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商标法规是1904年清朝政府颁布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该章程由清朝政府总税务司赫德(英国人)起草,英国驻华大使修订,光绪皇帝奏准,带有典型的半封建半殖民地性质。由于英国一国代拟,其他帝国主义国家表示不满,该章程并未实际实施。

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分别于1923年和1930年颁布了一部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务院于1950年7月颁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实行全国统一注册制度。

1954年3月,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了《未注册商标暂行管理办法》。

1957年1月,国务院批转了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商标全面注册的意见》,要求所有使用商标者必须注册。

1963年4月国务院公布了《商标管理条例》,规定了商标全面注册,对商标使用全面管理,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等内容。1982年8月23日,第5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93年2月作了修订。

1983年3月10日国务院公布了《商标法实施细则》,1988年1月作了修订。中国现行商标法的主要内容包括:(1)商标管理的体制和原则。

(2)商标注册的申请。(3)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4)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5)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6)商标使用的管理。(7)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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