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63页(1335字)

中国调整因商标注册、使用、管理、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等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0年7月28日由政务院颁布《商标注册暂行条例》。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颁布《商标管理条例》。1982年8月23日第5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3年3月1日施行。

1993年2月22日第7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作出修改决定,同日重新颁布,7月1日施行。

其立法宗旨是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共8章43条。8章分别为总则、商标注册的申请、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商标使用管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和附则。主要内容包括:(1)保护对象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以及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和服务商标注册。(2)实行商标自愿注册为主,辅之强制注册的原则。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3)商标注册的申请,实行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的原则。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按其所属国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4)商标注册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主要是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具备形式要求,如有无完备的手续和申请文件,申请人是否合格等。实质审查主要是审查申请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是否符合商标法律的各项规定。

实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并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及时处理商标争议。(5)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6)注册商标可以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核准后予以公告。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应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报商标局备案。受让人和被许可人均应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7)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标的正确使用及使用商标的商品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并查处违反商标法的单位和个人。

(8)保护商标专用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等,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侵权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商标法,国务院于1983年3月10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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