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69页(382字)

公众对初步审查的商标依法提出反对其注册的意见。

商标异议是商标审查的必经程序。中国商标法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给予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异议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1)认为该商标与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2)认为该商标属于禁用的商标。异议人应向商标局提交书面异议书一式两份。

商标局收到异议书后,应将副本寄交被异议人,并限期进行答辩。在限期内未提出答辩的,即视作弃权,异议程序照常进行。

商标局应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和理由,经查实后,依法作出撤销审定的商标或者驳回异议人申请的裁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15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定,并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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