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注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71页(733字)

注册商标所有人依照法定程序,将其商标权转让给他人所有的法律事实。

原注册商标所有人为转让人,接受转让方为受让人。商标转让注册,是注册商标所有权的转让,包括专有使用权、续展权、转让权、许可权、禁用权等。注册商标转让时,受以下限制:(1)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不得分别转让。非类似商品使用同一商标的,则可以单独转让。(2)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不得随意转让。如果需要转让时应征得被许可人的同意,对原使用许可合同共同宣布无效后,才能进行。

核准转让注册后,原被许可人可与受让人继续签订使用许可合同。(3)属于共同所有的商标,某一所有人未经其他所有人同意不得自行转让。(4)转让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商标,受让人应当提供其主管部门批准生产这些商品的证明文件。

(5)受让人在转让注册核准后,享有商标专用权,同时应承担保证被转让商标原来商品质量的法律责任。转让注册商标双方应签订协议。转让人和受让人就转让商标事宜达成协议后,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每一商标转让申请应当向商标局寄送《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一份,转让人交回《商标注册证》。申请书应填写商标名称,注册证号,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名称、地址,营业执照号等。同时还应附送转让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书1份,并缴付有关费用。

申请书件由受让人所在地核转机关核转。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予以核准,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还,并予公告,转让即发生法律效力。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核准,予以驳回,转让无效。

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转让不服,可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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