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72页(563字)

商标管理机关对商标使用的管理。

包括对注册商标使用管理和对未注册商标使用管理两个方面。注册商标使用管理的主要内容是:(1)监督注册商标的正确使用。使用注册商标,如有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或者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商标局可责令其限期改正或撤销其商标注册。(2)监督注册商标的连续使用。

商标注册后必须投入使用。如果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3)监督注册商标的转让和使用许可。凡自行转让注册商标或未按法定程序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撤销其注册商标。

(4)监督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商标使用人应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制止侵害消费者的行为。非注册商标使用管理的主要内容是:(1)监督未注册商标的正确使用。

使用未注册商标不得冒充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设计、印制的文字、图形等不得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否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禁止使用,并予以处罚。(2)监督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凡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3)调处使用未注册商标与其他商标发生的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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