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印制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72页(988字)

商标主管机关依法对商标标识的印制行为进行的管理。

1990年8月8日,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同时发出了《关于贯彻执行〈商标印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商标印制作了统一规定。凡是依法登记从事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项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要承印商标的,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资格。“指定印制商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承印商标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及仓储保管设施等条件。(2)有健全的印制商标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

(3)有专门的印制商标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4)业务及管理人员熟悉商标法规,遵守法纪。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确定为“指定印制商标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并在营业执照中载明“印制商标”经营项目。没有取得“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资格的,不得承接印制商标业务。

商标印制委托人(指要求印制商标的商标注册人,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商标被许可人以及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其他商标使用人)应向印制单位出示以下证明:(1)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出示营业执照副本。(2)事业单位出示本单位证明。(3)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印制商标的,应出示其所属国或地区的合法营业证明或身份证明。

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应出示《商标注册证》或注册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被许可人需印制商标的,应出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外国人或外国企业,需印制其未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印制单位与商标印制委托人需在合同中明确若所印制商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时法律责任的承担。印制单位承印商标时,遇有下列情况,应拒绝印制:(1)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不全。(2)印制注册商标的商标样稿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商标不相一致,或未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标记的。

(3)委托印制的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或标明“注册商标”字样及标记的。(4)凭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印制商标,不按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印制。

商标印制单位和商标印制委托人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要承担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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