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注册商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73页(241字)

商标局取消注册商标的行为。

注册商标在下列情况下被商标局注销:(1)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宽展期已过,但商标所有人仍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者提出续展申请而未获核准的。(2)注册商标所有自愿申请放弃其商标权,并向商标局办理注销手续的。(3)作为商标所有人的企业关闭或公民死亡,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无人要求继承其注册商标的。

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注销时应收回《商标注册证》,在《商标注册簿》上写明,并予以公告。

经商标局注册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随之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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