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注册商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73页(606字)

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手段,终止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有权撤销注册商标。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情况有:(1)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禁用条款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和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2)注册商标所有人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3)注册商标所有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4)注册商标所有人自行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5)注册商标所有人连续3年停止使用其注册商标的。(6)注册商标所有人对注册商标使用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商标局作出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后,即收回《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后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此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争议人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1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后,作出维持或撤销该商标的终局裁定。

注销注册商标和撤销注册商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因注册商标所有人自动放弃或期满不申请延长商标专用权而导致。后者则因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而造成。

但其共同后果都是终止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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