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商标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75页(539字)

苏联调整因商标注册、使用及保护商标专用权等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

1936年3月7日和1940年3月14日以苏联最高苏维埃法令的形式作出有关商标管理的决议。1944年2月5日正式颁布《商标管理办法》,1974年和1979年进行了修订。

1979年3月22日修订、10月1日施行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商标条例》。共4章35条。

主要内容是:(1)对商标和服务商标进行保护。规定了不能作为商标的标记。

(2)实行全面注册制度。任何商标在苏联使用前应在苏联国家发明发现委员会注册。

禁止任何作为商标的标记在注册前使用,违反规定者,给予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3)采用实质审查制。

凡准予注册的发给商标注册证书,国家保护其专用权。(4)注册商标权的保护期为10年。

从收到注册商标申请书之日起,不超过有效期可以续展,每次续展为10年,注册后5年没有正当理由不使用的,苏联国家发明发现委员会可以主动地或依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的申请,撤销该商标的注册。(5)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将其注册商标进行转让或者发放许可证,但应在苏联国家发明发现委员会登记注册,方为有效。(6)注册商标权受到侵犯的,商标所有人可以依法要求他人停止侵权,并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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