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商标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75页(784字)

德国调整因商标注册、使用以及保护商标专用权等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

1847年颁布保护商标的普鲁士法令。1874年德意志帝国制定《商标保护法》,但仅限于保护图形商标。

1936年5月5日公布《商标法》新文本,形成了具有现代商标法的形态。1951年实行“早期注册制度”。

1967年采用“强制使用制度”。现行商标法是1968年1月2日颁布,1979年7月26日最后修订,1981年1月1日施行的。

共36条。主要内容是:(1)对商标、服务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等都予以注册保护。

(2)商标权的取得一般须通过注册程序,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才能获得。

但对贸易活动中经使用获得公众承认变成驰名商标的,可不经注册享有商标专用权;在德国没有营业所的商标注册申请人或商标所有人,只有在他指定1名本国的专利律师或律师为其代理人,才能请求其商标方面的保护,并主张其由注册而产生的权利。

(3)商标注册后必须使用,如在贸易中5年不使用则有被注销的可能。(4)商标可由继承人继承,也可转让。

但其权利转让他人时,要同时将商标有关的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转让。任何以其他形式转让的约定无效。

(5)对注册商标的保护期自提出申请之次日起为10年。

保护期可以续展,每次为10年。自提出申请之日起满9年后,或者对于保护期已经续展的商标,自最后一次续展满9年后,按收费表规定缴纳续展费,并对要求继续保护的每类或每小类缴纳分类费后,续展才发生效力。(6)对侵犯他人商标权的,故意或过失者,应负责赔偿受害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故意者处以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180天以下的日数罚金。外国商品上如果非法地贴有德国的商号名称、德国地名或受本法保护的商标,为输入或过境的目的而进入本法施行地区的,经受害当事人请求并提供保证金后,可以予以扣押,除去其非法标志。

扣押由海关执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