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商标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75页(823字)

英国调整因商标注册、使用和保护商标专用权等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

英国1862年颁布《商品标记法》,1876年颁布《商品注册法》。1905年通过新商标法。

后经1919年、1937年、1938年3次修订。

现行商标法是1938年4月13日经全面修订后颁布的。

1938年7月英国颁布的商标法实施细则也一直沿用至今。英国商标法对“服务商标”等未作规定。

由于该法在内容上较先进,它对世界各国的影响也大,尤其对殖民地和附属国的影响大。分2章,共71条。主要内容是:(1)申请注册商标,须符合下列条件:标记已经或者将要作为商标使用在一定商品上,商标具有显着特征,能够以其使用来表明在交易过程中商标所有人与商品之间有一定联系者。

在这些条件中,强调要维持商标注册的有效性必须“使用”。对联合商标,只要其中一个商标在商业活动中未停止使用,整个联合商标就符合“使用”的要求,视为有效。注册商标在7年以上未中止使用,也未受到某种争议或者争议不成立的,就成为“无争议的商标”。

(2)实行两部制。从1919年起将商标注册簿分为A部与B部。

A部注册较严,要求商标注册必须具有显着性,社会公众完全能够将它与别人的商品相区别而不会混淆,并经过7年才能绝对生效。B部注册较宽,但不能享有经过7年绝对有效的权利。

(3)注册商标保护期为7年,可不受限制地续展,每次续展期为14年,续展须交纳续展费。期满不续展的,即将该商标在注册簿中注销。

(4)未注册商标不发生侵权诉讼,只有当他人假冒其商品时,才能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注册商标只要商标专用权被他人非法使用都有权起诉。

(5)注册商标可转让他人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转让合同或许可合同必须经商标局登记,批准后生效。(6)对A部注册商标,只要发现仿冒,不论其使用如何,即以侵权行为论处。对构成侵权者,可以立即取缔,赔偿损失或处以罚金。对未注册商标发生仿冒的,可根据《不公正竞争法》的规定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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