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76页(805字)

部分国家为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进行商标的国际注册而缔结的一项公约。

1973年6月12日在奥地利维也纳召开的工业产权外交会议上缔结,1980年8月7日生效。由于一些国家,如美、英、日等国不愿意参加《商标国际注册德里协定》,认为按马德里协定申请国际注册,必须先在本国注册,而在本国注册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如果等本国注册后再申请国际注册,则他们的商标有可能已在其他国家被别人抢先注册,于是这些国家另外签订了《商标注册条约》。

条约规定参加者必须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但目前为止,只有5个国家参加。

条约共14条,并制定有《实施条例》。主要内容是:(1)缔约国国民或居民可以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出商标的国际注册申请,而不要求先在其所属国申请注册。

国际注册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①关于申请是依照本条约提出的说明,关于申请人的身份、住所、国籍和通讯处的说明。②商标图样。③商品、服务清单,其品种、项目必须按照国际分类。

④一个或一个以上指定国的名称。⑤关于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和国际注册在指定国效力的说明。⑥关于商标在指定国成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说明,指定与国际局联系的代理人。

(2)国际局经形式审查后,对符合规定的申请给予国际注册,在国际局公报上公告,并通知申请人指定的条约成员国。各被指定成员国的商标主管机关应在接到国际局的通知后15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该商标在其国家注册的决定;如超过15个月不表示拒绝,该商标即自动在该成员国生效。(3)申请人的商标从获准国际注册之日起与其所在国的注册没有依赖关系。所属国注册的撤销不影响国际注册。

(4)国际注册后的商标允许延缓3年才实际使用。在这期间,成员国不得以商标没有在该国国内实际使用为理由而拒绝承认这个商标的国际注册的效力。

(5)国际注册有效期是10年,续展期也是10年。(6)可以在法语或英语中任选一种文字申请国际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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