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77页(764字)

关于调整商标国际注册的国际协定。

1891年4月14日在西班牙德里签订。1892年7月15日正式生效。

协定先后修改过7次,目前只有1957年的突尼斯文本和1979年再次修订的文本为有效文本。共18条。

只有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才能参加协定。至1987年1月止,共有32个国家参加公约。中国于1989年7月14日提交加入书,10月正式成为公约的成员国。协定的主要内容是:(1)凡缔约国的国民,在本国办理了商标注册后,可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国际注册。

国际局收到申请后通过形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协定的规定即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要求保护的有关成员国。

(2)有关成员国接到国际局通知后,有权在1年内声明对该商标不予保护,但需呈明理由,申请人有权对此向该国主管机关或法院提起申诉。

如果在1年内未作出上述声明,该商标即视为在该国注册,保护期限为20年,并且可以不限次数地续展。(3)每一个国际注册申请必须按协定规定的格式提出,申请人所属国或所在缔约国的注册当局应证明申请中的具体项目与本国注册簿中的具体项目相符合;申请人要求将颜色作为其商标的一个显着特征时,须说明实际情况,并随同申请书提出说明要求的颜色或颜色组合的通知书,附送上述商标的色彩图样。

(4)办理国际注册的每一个商标,都享有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申请人在其所属国家办理了商标注册手续后,只需要用一种语言(法语)向一个机构(国际局)提出一次申请并交纳费用,就可能在各成员国取得保护。(5)商标所有人从获准国际注册之日起5年以内,如该商标被其所属国主管机关撤销了本国注册或宣布本国注册无效,则该商标在协定其他成员国的商标注册也随之被撤销。

但是,当取得商标的国际注册届满5年之后,该商标在协定其他成员国的注册将独立于其本国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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