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78页(418字)

简称“内罗毕条约”。

禁止成员国及其公民不经允许而用奥林匹克会徽作商业性标记使用的一项条约。1981年3月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举行的外交大会上由21个国家缔结,1983年1月生效。

凡是参加联合国的国家都可以加入条约。

条约规定禁止在本国使用的商标或任何其他的商业性标记中,含有奥林匹克委员会的标记。

奥林匹克会徽由蓝、黄、黑、绿、红5个彩环从左至右交错排列而成,凡与上述图案颜色相同、排列相同的标志和颜色不同、但排列相同的标志,均构成条约禁用的对象;但在一国参加条约前,已经在该国注册或使用的标志,不在禁用之列。此外,为了报道奥林匹克运动会或其他有关活动而使用的宣传手段中,也可以使用会徽。经奥林匹克国际委员会的特别许可,可以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这一会徽,但必须向委员会支付使用费。在奥林匹克委员会与条约的成员国国家奥委会就禁止使用会徽的条件达成协议前,有关的成员国可以暂时不履行条约所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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